慈善法草案修改92處 個人公開募捐不放開
本報訊(記者張楠)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靜電機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瞭92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34處,包括個人不得公開募捐,經濟嚴重惡化可“諾而不捐”,慈善信息平臺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等。
房屋將列入捐靜電機保養贈財產范圍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應該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基礎材料,是對慈善組織實施監督的重要依據,建議在草案中突出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同時增加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有代表提出,捐贈房屋的情況較為常見,建議增加相應規定。對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這一條規定的捐贈財產的范圍中增加列舉“房屋”。靜電除油煙機價格
管理費不超當年總支出10%
有代表提出,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有些情況下難以做到,建議規定得更靈活一些。而有的代表則提出,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標準過寬。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修改為: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經濟嚴重惡化可“諾而不捐”
有代表指出,捐贈人承諾捐贈後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傢庭生活的,應當允許其不再履行捐贈義務。對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傢庭生活的,經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
有些代表建議,在草案中應充分考慮個人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的權利,適度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但有些代表卻認為,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慈善法中可不作規范,不宜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因此,草案明確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慈善信息平臺統一指定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佈募捐信息。對此,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臺不適宜由各級民政部門分別指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規定中的“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修改為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J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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