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模版貴州省首例微信紅包賭博案一審宣判群主“開賭場”被判三年刑
原標題:群主“開賭場”被判三年刑



三被告在法庭上(資料圖片)

日前,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法院對我省首例微信紅包賭博案作出一審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邵某某在2015年8月至11月期間,通過組建微信群,以搶紅包的方式,組織十餘人參與賭博。在此期間,邵某某抽頭96020元,代包手(為群主收發紅包的人)李俊某、薛某某兩人分別抽頭9756元。

三被告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人審查認為,被告人利用微信及網絡技術、制定賭博規則、建立微信群,為參與賭博的人提供瞭一個虛擬的、可供賭博的相對固定場所,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法院審理後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邵某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和薛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案件回顧

微信群裡隻搶紅包不聊天

去年10月份,貴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在偵查中發現瞭一些“奇怪的”微信群:大傢在群裡不聊天,隻管悶聲搶紅包。

民警臥底微信群後發現,這是一個利用微信“拼手氣紅包”賭博群,參賭人員多達100餘人,涉及貴州、浙江、雲南、廣東等地……

在貴州省公安廳要求下,省、市兩級治安部門抽調精幹人員組成“11.24”專案組,中古餐飲設備買賣對該案開展偵查。

經過數月努力,警方將這個新型網絡賭博團夥一鍋端掉,抓住6名骨幹人員,治安處罰13名參賭人員。

此案被告人邵某某就是其中一個微信賭博群群主。

民警發現,每天,群主或者代包手(專為群主收發紅包的人)派發金額為263元的“拼手氣群紅包”,分為三四個紅包發到群中供所有群成員搶,以每個人搶到金額小數點後的“兩位數”之和比較大小來確定輸贏。點數最小的輸傢將298元通過微信轉賬給群主或者“代包手”,由群主抽頭15元,再將20元放進“獎金池”,剩下的263元由“代包手”以“拼手氣紅包”的方式再發到群中供大傢搶,以此類推。

據瞭解,群主還制定瞭群內賭博規則,當成員搶到如“1234”的“順子”或“1111”類“豹子”等特殊數字時,還要從獎金池中提取一定金額獎勵。

法庭陳述二手餐飲設備買賣

“我也是個受害者”

今年6月15日,邵某某“微信紅包賭博案”一審開庭。

被告人邵某某在法庭上說,他其實也是一個受害者,2015年8月以前,他首先是在另外一個叫仔仔(音)的微信群裡參與搶紅包賭博,後來漸漸發現該群賭資大,群主抽水基數太高、太狠心,於是邵某某打起瞭另起山頭的主意。

他在和仔仔群裡的部分微友商量後,由邵某某自己組建一個微信賭博群,並親自擔任群主,通過降低群主抽水基數,進一步豐富搶紅包賭博的相關規則,設立“群福利”,每晚睡覺前,群主都會給在線的所有參賭人員發一個“睡覺紅包”,以此拉攏一些人加入到他的微信賭博群中。

隨著業務越做越大,邵某某讓朋友李某、薛某某加入,擔任他的“代包手”,負責發紅包,有抽水分紅。

被告人邵某某在法庭上說,直到有一次在新聞報道中看到浙江有人因為微信搶紅包賭博被抓,他才知道自己的這種行為涉嫌犯罪,所以在去年11月份關停瞭這個微信群搶紅包群。

被告人李某和薛某某在法庭上聲稱,他們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根本不知道已涉嫌犯罪。

公訴人當庭出台中中古餐飲設備收購示瞭包括書証、被告人供述、証人証言、電子証據及鑒定意見等六組証據,並一一進行舉証、質証。

法庭辯論

是“開設賭場”還是“聚眾賭博”

在法庭辯論環節,就此案涉及的罪名是“開設賭場罪”還是“聚眾賭博罪”,控辯雙方展開瞭激烈的辯論。

公訴人認為:本案屬於新類型案件,與通常所遇到的開設賭場有一定區別,但不論是在現實世界中還是在虛擬空間裡,賭場均系一個有著特定空間的可以供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賭博活動的場所,邵某某利用微信及網絡技術、制定賭博規則、建立微信群,為參與賭博的人提供瞭一個虛擬的、可供賭博的相對固定場所,且邵某某招募李某、薛某某作為代包手,內部有明確的組織與分工。另根據本案証人的証言,老玩傢可介紹新人入群參加賭博,說明該賭博微信群具有一定開放性、場所具有相對固定性。公訴人認為其符合賭場的特征,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公訴人還強調,微信作為通訊及網絡發展的產物,為人們的生活提供瞭便利的同時,也為違法犯罪提供瞭新的空間,利用微信群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因微信具有犯罪成本低、傳播速度快等特點,通常會具有其他同類型案件所不具備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邵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開設賭場罪名不成立。他認為,微信群是利用微信創建的,用以邀請朋友在同一界面進行交流互動的集合,其輻射范圍僅限於群內成員的各自朋友,他人需要通過群裡人員的主動邀請才能進入。被告人通過微信群聚集的參賭人員系朋友及朋友各自邀請的朋友,並未對社會不特定公眾開放,而他人亦無法通過網絡搜索該群組並徑自加入,不符合開設賭場的場所開放性和參賭人員不特定性的特征。另就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網絡賭博犯罪的認定,僅規定瞭利用計算機網絡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等的行為屬於開設賭場,但公訴機關把組建微信群解釋為建立賭博網站是刑法所禁止的類推解釋,且刑法有“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原則。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開設賭場罪不成立,建議人民法院以聚眾賭博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量刑,公訴機關建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判處李某、薛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邵某某的辯護人則建議法庭以聚眾賭博罪判處被告人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左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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